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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8-06-11    点击:3442

一、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动漫企业,先判断其当年是否享受免税优惠,若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5〕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商业保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前海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差额税率征税,从事保理业务的其他收入按照全额进行征税。 2、申报手续 企业可前往前海地税局办理税收申报手续。 前海商业保理企业申报税收优惠时,应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经营项目”的“一般贷款”项下填报,按取得利息总额填报“应税全部收入”,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额度填报“应税减除项目额”,二者的差额填报“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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